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中字
                 第1000025788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一、目的: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一)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

三、辦理原則:
(一)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符合本市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 學之規定。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學藝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時30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寒假不得多於40節,暑假不得多於120節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45人為原則

(六)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1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七)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八)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舉辦學藝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十)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四、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之支出。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鐘點費,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等之開支。

(四)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教中(二)字第90500181號書函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計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附則:
(一)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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