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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臺中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臺中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100 年3 月23 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12013 號函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改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中小學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 實施常態編班,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
組學習準則及本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學校課程計畫報本局審查,並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三) 積極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進行教學視導與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

(四) 依教師專長排課。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五) 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以上),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科目專長教師。

(六) 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之教材或學校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定之教材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不宜採用更不得推銷坊間出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並作為教師改進教學依據,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

(八)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佈全班或全校排名。

(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十) 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可辦理課外輔導及學藝活動,國中三年級可辦理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本局訂定之臺中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三、 為提升教學品質建立教師專業形象,教師應積極從事與教學相關之研究、進修,按學校排定之課程上課;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四、 本局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視導,以激勵校長及學
校行政人員辦學熱忱,並肯定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有優良表現之學校、

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中字
                 第1000025788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一、目的: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一)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

三、辦理原則:
(一)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符合本市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 學之規定。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學藝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時30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寒假不得多於40節,暑假不得多於120節。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45人為原則。

(六)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1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七)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八)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舉辦學藝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十)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四、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之支出。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鐘點費,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等之開支。

(四)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教中(二)字第90500181號書函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計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附則:
(一)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