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知恥近乎勇

辦公室又熱烈地質疑著「暑期學藝活動導師費」為何連個「子」都尚未見到呢?每回聽聞如此主題總會無端情緒失控。姑且不論金額大小、無關家境如何,這錢真的是導師的囊中物嗎?
他們依舊質疑錢在哪裡?我也仍然只論拿取的正當性。在一團喧囂高亢中,宛如一幅「牛頭不對馬嘴」之佳作,猛然呈現、歷歷在目。總之,我永遠被歸類為不合群,只會扭捏清高之姿;或者被嘲諷家裡金銀財寶溢出門外的阿啥。這般場景,在持續下去,唯恐辯論會質變成互槓,不如回歸法規自身,讓它來議來說。
翻開相關法規,依民國100年生效「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其中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之支出。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鐘點費,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等之開支。」請問其字裡行間有何處提到「暑期學藝活動導師費」?頂多只提及「行政管理工作費」而已。再說導師是否等同行政人員呢?身為導師者大家心知肚明吧!
至於有人提到那國中部為什麼有「暑期學藝活動導師費」?
依民國97年修正「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附表二: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行政費支給參考表。內容依職務分點數來領取行政費用:如校長十點,主任八點,組長六點,導師或輔導教師五點,協辦行政人員或幹事或護士四點,工友三點。然而,此要點已被廢止。之後台中市教育局在100年1月31日另行頒布「臺中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有關上述的規定卻已不復見。既然如此,國中部又何來「暑期學藝活動導師費」一說呢?
而且我相信業務執行單位對相關法規應十分清楚明瞭,否則就不會企圖以「工作費」的名稱來實支「暑期學藝活動導師費」?
因此,請大家不要再唾罵政治人物貪汙,也毋須檢討他們道德瑕疵。凡不該屬於自己的,不就該一毛不取嗎?當真相的瘡疤被揭開時,雖然萬分疼痛,但請尊重療傷的護理人員。
如果連第一線的教育工作人員還秉持著「嚴以待人,寬以律己」,那還能期盼社會有移風易俗之效嗎?正如當他人在戶外車震時,自己憤慨怒罵「野合」、「濫交」;自己做來卻是「別有一番風味在心頭」。唉!四位小朋友的威力果真遠在大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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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庸碌、或許滄桑、也許欣喜、也許永誌